可持续金融要求能够恰当评估企业和投资者对气候的影响。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互操作性都应成为关键。
近年来,人们对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企业长期增长和业绩重要性的认识急剧提升。不仅企业需要确保今天妥善管理这些因素,以实现明日的增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同样需要这样做。
尽管全球在这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各市场之间并不一定协调一致。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倡议大量涌现,从欧洲的《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到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后者正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被日本、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地采纳。
要真正将可持续金融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就必须能够评估那些被视为可持续的企业和投资产品所产生的影响。在欧盟,以监管方式界定分类法的选择被视为树立了标准,而美国则采取市场主导的方式。
各种方法之间实现真正趋同的可能性不大。这不仅是因为各类框架或通用语言正在并行制定,也是由于市场特性和投资者偏好的差异。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互操作性都应成为关键。
有必要确保金融服务业减少仅因标准不同而在不同市场从事监管密集型工作所耗费的时间,因为这些成本将转化为最终投资者的更高费用,并削弱我们希望推广的产品的竞争力。各市场和标准制定机构应携手合作,确保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不会妨碍业务运营的顺畅性。
本文发表于近期OMFIF与Luxembourg for Finance联合发布的报告“开辟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之路(Forging the path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in sustainabl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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