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力是EU-RFC所有成员高度关注的问题。圆桌会议成员欢迎欧盟当局作出的迅速、全面提升竞争力的表态。否则,欧盟在资本市场等多个关键领域可能会进一步落后于全球竞争对手。更具竞争力的欧盟金融市场应以欧盟的需求为导向,为欧盟企业和公民提供融资。
EU-RFC成员更加强调:应对经济挑战以及生态和数字转型需要巨大的融资;因此,有必要在欧盟层面以更强的政治意愿加快落实切实的资本市场联盟(CMU),并有必要团结欧盟所有成员国,包括同样有重大融资需求的中东欧较小国家。
在此背景下,EU-RFC成员认为自身的特殊角色是在金融业与用户、企业及投资者(机构或散户)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其中一项关键作用应是通过提高金融素养和金融韧性,促进金融文化的改善。——这尤其意味着应强调不投资所带来的机会风险,并创造条件,动员更多投资以提升欧盟经济(包括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具体而言,EU-RFC希望提请欧盟当局关注以下优先事项:
1. 在欧洲融资体系整体需要重新加速之际,有必要根据提升其能力的战略目标,合理调整欧盟法规并安排实施时间表。
事实上,新资本的需求十分巨大。在常规情况下,银行业每年能够提供约5000亿欧元的融资。根据欧盟委员会新的可持续金融战略,在新形势下,需要动员8000亿欧元用于审慎资本,另外每年还需6000亿欧元用于生态和数字转型融资,直至2050年。这些资源应由银行业以及通过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共同提供。其中,作为欧洲最大机构投资者的保险业所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这一资本需求缺口意味着需要强有力的政治雄心和各方的广泛动员。
在此背景下,推出有效的激励措施,以扩大国内投资者基础、为欧盟企业带来更多资本流入,至关重要。
更具体地说,为加快欧盟的协调统一并便利进入欧洲市场,EU-RFC建议重点切实执行现有规则和法规,而非制定新的立法举措,并进一步推动监管趋同。
2. 有必要完善规则,在欧洲层面组织更加协调一致的可持续金融行动,以配合生态转型。
下一届欧盟委员会将是2030年实现《欧洲绿色协议》首批目标之前的最后一届。EU-RFC强调,这一目标并非短跑,而是一场马拉松,必须确保长远视角。
首要任务必须是减轻行政负担,完善并简化欧洲规则,同时通过征询市场参与者的意见,检验“分类法/SFDR指令/CSRD指令”三者的运作情况及其协调性。有必要与全球ISSB准则实现全面互操作,以在全球范围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样有必要分析这些指令的影响。
第二项优先任务是聚焦转型计划,因为企业是沿着可持续、可信赖的路径实现“由棕转绿”的关键主体。因此,有必要更准确地界定应如何以趋同的方式组织和支持这些转型计划:包括目标、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计划各阶段所需的投资。这应成为银行和投资者(股票或债券投资者)将融资决策与可衡量的具体可持续行动相匹配的基础。
3. 亟需重启欧洲证券化市场,这对于银行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分担风险的同时为经济提供融资至关重要。
2008年,欧洲证券化规模相当于美国的85%,而如今仅为10%。然而,这一工具经过改造,已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导致金融危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填补投资缺口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审慎约束趋严的背景下,欧洲优先采用信贷方式为企业融资,因此证券化是一项结构性工具。为维持这一融资模式,有必要与其他投资者分担资产负债表风险。否则,需求与能力之间的融资缺口将无法得到解决。
已与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议会和欧洲监管机构进行了讨论,内容涉及重新校准对银行的审慎要求、重新审视《偿付能力II》以便利保险公司投资,以及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审查过于繁重的报告要求。
EU-RFC强调,有必要采取紧急行动,在欧盟层面发展证券化机制。
4. 有必要审议欧盟委员会的零售投资战略(RIS)提案。
零售投资战略对于动员零售群体直接或通过基金中介投资资本市场至关重要。这意味着要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可控的风险承担能力,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公民是负责任的,应当被允许并有能力根据个人偏好自主作出决策。此外,在具备自主决策能力之后,零售投资者应能获得广泛的金融工具,以实现其投资策略。为此,重要的是向零售投资者开放公司债券市场,并减少监管障碍,例如PRIIPs法规将许多简单的公司债券归类为打包产品,从而大大限制了零售投资者的交易能力。
EU-RFC完全赞同投资公司在提供投资服务时应准确告知客户、在成本方面保持透明并妥善管理潜在利益冲突,但同时指出,欧盟委员会的部分提案未充分考虑欧盟内部存在的各种商业模式,且似乎难以带来更好的投资者保护。
与研究服务分拆相关的MiFID II快速修订清楚地表明,现有商业模式一旦被彻底改变,就很难恢复,这将损害包括零售投资者和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相反,我们主张加强现有法律框架,而非引入新规则。在这方面,重要的是欧盟各地的立法者和监管者以相似的方式采取措施,避免“过度加码”。
显然,该战略还应依托可获取的研究,尤其是关于中小企业的研究。目前此类研究的融资过程仍存在问题,尽管《上市法案》中对MIFIR的最新修订似乎方向正确,特别是允许将研究服务与执行服务捆绑提供。
5. 培育创新与数字金融,满足相关融资需求。
EU-RFC强调加快创新的必要性,但也认识到欧洲涉及创新和新型数字金融方方面面的监管“海啸”:MICA、PSD3/PSR、FIDA法规、DLT试点机制以及《人工智能法案》。必须再次强调,要确保所有这些新法规具有最佳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支持而非扼杀新业务和数字创新。此外,欧盟监管机构应保持技术中立的方针,坚持“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
另一个问题涉及欧洲金融科技企业获取风险投资的困难,在当前融资难度加大的环境下,尤其是在规模扩张阶段。EU-RFC呼吁所有相关方共同评估可借鉴的最佳实践,以提供必要资金,培育明日的欧洲“独角兽”。
6. 在欧洲层面更加重视竞争力问题。
最后,EU-RFC完全支持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建议,即有必要对任何新的欧盟政策和立法程序进行系统性的“竞争力审查”,并将欧洲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力纳入欧洲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欧盟应继续聚焦自身优势,而这一优势在于其成员国的多样性。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实现协调统一往往难度很大,而且并不总是正确的第一步。欧盟应对由部分成员国组成的群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采取的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方法持开放态度。
EU-RFC还强调,有必要在国家和欧盟层面加强与企业界的对话。圆桌会议及其成员愿意发挥促进此类对话的桥梁作用,并加快欧洲各金融中心之间的最佳实践交流与伙伴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