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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金融中心圓桌會議2024年優先事項

世界國際金融中心聯盟區域分會——歐盟金融中心圓桌會議確定了提升歐盟金融業競爭力的優先事項。

歐盟在金融服務領域的競爭力是EU-RFC全體會員高度關注的議題。圓桌會議會員歡迎歐盟當局作出迅速、全面提升競爭力的表態。否則,歐盟在資本市場等多個關鍵領域可能會進一步落後於全球競爭對手。更具競爭力的歐盟金融市場應以歐盟的需求為導向,為歐盟企業與公民提供融資。

EU-RFC會員更加強調:因應經濟挑戰以及生態與數位轉型需要龐大的融資;因此,有必要在歐盟層面以更強的政治意願加速落實切實的資本市場聯盟(CMU),並有必要團結歐盟所有成員國,包括同樣有重大融資需求的中東歐較小國家。

在此背景下,EU-RFC會員認為自身的特殊角色是在金融業與使用者、企業及投資人(機構或散戶)之間扮演橋梁。其中一項關鍵作用應是透過提高金融素養與金融韌性,促進金融文化的改善。——這尤其意味著應強調不投資所帶來的機會風險,並創造條件,動員更多投資以提升歐盟經濟(包括中小企業)的競爭力。

具體而言,EU-RFC希望提請歐盟當局關注以下優先事項:

1. 在歐洲融資體系整體需要重新加速之際,有必要依據提升其能力的策略目標,合理調整歐盟法規並安排施行時程。

事實上,新資本的需求十分龐大。在常態情況下,銀行業每年能夠提供約5000億歐元的融資。根據歐盟執委會新的永續金融策略,在新情勢下,需要動員8000億歐元用於審慎資本,另外每年還需6000億歐元用於生態與數位轉型融資,直至2050年。這些資源應由銀行業以及透過資本市場的投資人共同提供。其中,作為歐洲最大機構投資人的保險業所發揮的作用尤為重要。此一資本需求缺口意味著需要強而有力的政治企圖心與各方的廣泛動員。

在此背景下,推出有效的激勵措施,以擴大國內投資人基礎、為歐盟企業帶來更多資本流入,至關重要。

更具體地說,為加速歐盟的協調統一並便利進入歐洲市場,EU-RFC建議著重切實執行現有規則與法規,而非制定新的立法措施,並進一步推動監理趨同。

2. 有必要完善規則,在歐洲層面組織更加協調一致的永續金融行動,以配合生態轉型。

下一屆歐盟執委會將是2030年實現《歐洲綠色政綱》首批目標之前的最後一屆。EU-RFC強調,此一目標並非短跑,而是一場馬拉松,必須確保長遠視角。

首要任務必須是減輕行政負擔,完善並簡化歐洲規則,同時透過徵詢市場參與者的意見,檢驗「分類法/SFDR指令/CSRD指令」三者的運作情況及其協調性。有必要與全球ISSB準則實現全面互通,以在全球範圍內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同樣有必要分析這些指令的影響。

第二項優先任務是聚焦轉型計畫,因為企業是沿著永續、可信賴的路徑實現「由棕轉綠」的關鍵主體。因此,有必要更準確地界定應如何以趨同的方式組織及支持這些轉型計畫:包括目標、路線圖、時程表以及計畫各階段所需的投資。這應成為銀行與投資人(股票或債券投資人)將融資決策與可衡量的具體永續行動相匹配的基礎。

3. 亟需重啟歐洲證券化市場,這對於銀行在與其他市場參與者分擔風險的同時為經濟提供融資至關重要。

2008年,歐洲證券化規模相當於美國的85%,而如今僅為10%。然而,此一工具經過改造,已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導致金融危機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填補投資缺口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審慎約束趨嚴的背景下,歐洲優先採用授信方式為企業融資,因此證券化是一項結構性工具。為維持此一融資模式,有必要與其他投資人分擔資產負債表風險。否則,需求與能力之間的融資缺口將無法獲得解決。

已與歐盟執委會、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議會和歐洲監理機構進行討論,內容涉及重新校準對銀行的審慎要求、重新檢視《清償能力II》以便利保險公司投資,以及由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檢討過於繁重的申報要求。

EU-RFC強調,有必要採取緊急行動,在歐盟層面發展證券化機制。

4. 有必要審議歐盟執委會的零售投資策略(RIS)提案。

零售投資策略對於動員零售族群直接或透過基金中介投資資本市場至關重要。這意味著要加強金融教育,提高可控的風險承擔能力,樹立這樣一種理念:公民是負責任的,應當被允許並有能力依個人偏好自主作出決策。此外,在具備自主決策能力之後,零售投資人應能取得廣泛的金融工具,以實現其投資策略。為此,重要的是向零售投資人開放公司債市場,並減少監理障礙,例如PRIIPs法規將許多簡單的公司債歸類為包裝型商品,從而大幅限制了零售投資人的交易能力。

EU-RFC完全贊同投資公司在提供投資服務時應準確告知客戶、在成本方面保持透明並妥善管理潛在利益衝突,但同時指出,歐盟執委會的部分提案未充分考量歐盟內部存在的各種商業模式,且似乎難以帶來更好的投資人保護。

與研究服務分拆相關的MiFID II快速修訂清楚顯示,現有商業模式一旦被徹底改變,就很難恢復,這將損害包括零售投資人與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相關方的利益。

相反地,我們主張強化現有法律架構,而非引入新規則。在這方面,重要的是歐盟各地的立法者與監理者以相似的方式採取措施,避免「過度加碼」。

顯然,該策略還應依託可取得的研究,尤其是關於中小企業的研究。目前此類研究的融資過程仍存在問題,儘管《上市法案》中對MIFIR的最新修訂似乎方向正確,特別是允許將研究服務與執行服務綑綁提供。

5. 培育創新與數位金融,滿足相關融資需求。

EU-RFC強調加速創新的必要性,但也認識到歐洲涉及創新與新型數位金融方方面面的監理「海嘯」:MICA、PSD3/PSR、FIDA法規、DLT試行機制以及《人工智慧法》。必須再次強調,要確保所有這些新法規具備最佳的協調性與有效性,以支持而非扼殺新業務與數位創新。此外,歐盟監理機關應維持技術中立的方針,堅持「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理」的原則。

另一個問題涉及歐洲金融科技企業取得創投資金的困難,在當前融資難度加大的環境下,尤其是在規模擴張階段。EU-RFC呼籲所有相關方共同評估可借鑑的最佳實務,以提供必要資金,培育明日的歐洲「獨角獸」。

6. 在歐洲層面更加重視競爭力問題。

最後,EU-RFC完全支持歐洲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的建議,即有必要對任何新的歐盟政策與立法程序進行系統性的「競爭力檢視」,並將歐洲市場參與者的競爭力納入歐洲監理機關的職責範圍。

歐盟應持續聚焦自身優勢,而此一優勢在於其成員國的多樣性。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實現協調統一往往難度很大,而且並不總是正確的第一步。歐盟應對由部分成員國組成的群體為實現共同目標而採取的不同、相互競爭的方法抱持開放態度。

EU-RFC亦強調,有必要在國家與歐盟層面加強與企業界的對話。圓桌會議及其會員願意扮演促進此類對話的橋梁角色,並加速歐洲各金融中心之間的最佳實務交流與夥伴合作。